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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辦理「111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10年11月4日障字第1100000050號函辦理。

二、

111學年度重要試務異動如下:

(一)考試科目皆配合108課綱異動,考科範圍已公告於甄試網站招生資訊。

(二)一般答案卷規格統一修改為B4答案卷。

(三)試題本則異動為雙面印刷形式。

三、旨揭招生訊息公告:

(一)簡章發售:110年11月16日起至110年12月13日止。

(二)網路報名:110年11月30日上午9:00起至110年12月13日晚間11:59止(團體報名:110年11月30日起至12月13日。個人報名:110年12月7日起至12日13日止)。

(三)學科考試日期:111年3月25日至111年3月27日。

(四)術科考試日期:111年3月28日。

(五)網路選填志願日期:111年5月4日上午9:00起至111年5月11日下午5:00止。

(六)網址: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home

四、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五、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需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簡章附錄十)。

(四)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不得再持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報考。

(五)高中職就學期間,若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已繳回鑑輔會證明),不得再持該證明影本報考本甄試。

(六)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七)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六、報考者如有特殊需求(如試場需求、試題需求、答案卷需求、試場提供服務或輔具、自備輔具等),請提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紀錄附件及高二下或高三上最新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書),若無者請提供本甄試專用之「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說明表」正本(簡章附錄十一)及「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二);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1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1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111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111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影本(含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替代,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報考者申請之特殊需求於審查通過後,將載明於准考證上。

●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者,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證明者,應持簡章附錄十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經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內之醫院,就考生障礙類別辦理檢查後出具;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1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1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或技專校院入學

測驗中心111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111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或持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替代,惟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七、旨揭甄試低(中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應試期間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詳細補助方案請參閱簡章內容。

八、旨揭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告後再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依所報考之障礙類別、類群(組)別選填。學科成績未達系科組規定之成績檢定標準者,雖有名額,不予分發〔如有單科(如國文等)為零分或缺考,且其所填系科組有規定該單科(如國文等)成績檢定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分發〕。若加考術科,術科成績低於60分者,其選填之術科招生校系科不予分發。

九、111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網站,甄試相關問題請洽(03)4227151轉分機57148、57149、57150。

電子信箱:ncu57149@n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