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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有關保障導盲犬與其專業訓練期間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大眾運輸工具等場域

說明:

一、依據縣府111年1月3日屏府社障字第1106235160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12月28日社障家字第110500423A號函辦理。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及第100條規定不得拒絕導盲犬自由出入公共場域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與相關限期改善之說明,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說明(如附件)。

三、倘貴校有宣導及教育訓練需求,可逕洽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及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