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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清寒學生獎學金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10月3日

申請條件: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本縣高中(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不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

3.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4.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 5.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