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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第3條條文勘誤表及第3條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9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328A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教育部111年11月11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