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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各校得推薦名額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校:24班以下者得推薦1人;25班以上者得推薦2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安置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得推薦1人。

三、貴校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公開方式辦理遴選。被推薦者應符合「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推薦標準,且5年內未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

(二)應於112年4月14日(星期五)前將被推薦者之相關資料函送本署委託承辦學校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收件人: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羅美玲主任;地址:63049雲林縣斗南鎮新崙路100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需函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掃描為PDF檔並燒錄光碟提供:

1、送件資料檢核表。

2、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3、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4、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5、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四、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本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2個月後退還。被推薦當選者,如未經校內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經查屬實者,除撤回獎狀及獎座外,相關人員視情節予以議處。

五、大學校院附設國中、國小與幼兒園,及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國小與幼兒園,列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選;如有符合資格教師,請學校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時程將推薦表件逕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檢附「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教育部112年度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教育部112年度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