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
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二)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
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
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