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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1條、第2條、第4條,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吳恩福科員(電話:04-3706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