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寒獎學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國、高中(職)學校(不含特殊學校及綜合職能科)在學之清寒學生,且其各科成績達下列標準:一、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三、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在此限。
請至設備組索取申請書
(二)優秀獎學金由設備組依規定篩選,發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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