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3年11月29日臺教綜(五)字第1130121969號函、113年4月12日臺教綜(五)字第1130037317A號函及本署113年4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48701號函(諒達)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及其附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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