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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全國中正盃保齡球錦標賽

114 年度全國中正盃保齡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經教育部體育署114年7月29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40025667號函備查辦理
一、宗 旨:為推展保齡球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積極進取之運動
精神及追蹤本會菁英選手參加國際各項賽事,特舉辦114年度
全國中正盃保齡球錦標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亞運保齡球館
五、競賽日期:114年09月27日至09月29日
六、競賽地點:亞運保齡球館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一路100號
電話:03-465-8722
七、參賽資格:
(一)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以前(含)入籍者,方得代表該縣市參賽。
(二)由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直接向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報名。
(三)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得派
男、女各2隊參加,其他縣、市男、女各1隊(每隊4人 )。
八、競賽分組:
(一)男子組。
(二)女子組。
九、競賽項目:
(一)個人賽(6局 )。
(二)雙人賽(12局 )。
(三)團體賽(24局 )。
(四)全項(為前述各6局之總分,18局 )。
(五)盟主賽依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等共18局之總分,錄取男、女各前
16 名,進行各15局對抗賽,每局勝者加10分,同分時各加5分,敗
者不加分, 依其所得分數,再進行1局排名賽(依16局總分排名)。
全項成績前16名之選手 如未報到,其缺額由第17名(含)起依序遞
補。
十、盟主賽資格:入選全項(個人、雙人、團體)18局總分,男、女子組前16
名。
十一、競賽規則:本比賽採用世界保齡球總會(World Bowling)所頒布最新規
則實施之。
十二、同分之裁決程序:
(一)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盟主賽,各賽制發生總分相同時,則由每
位選手加投一球以打破僵局。加總分數最高的團體將為僵局之勝者。
團體的投球順序需與最後一局時相同。打破僵局所使用的一對球道及
投球先後順序需用抽籤方式決定。假使打破僵局為一人以上的項目
時,每投完一球後需與對方隊伍輪流。
倘若一球仍無法打破僵局,下一球則於所使用球道的另一道進行,投
球先後則與第一次相反。重複此規則,直到打破僵局為止。
須提供熱身球道給同分的隊伍使用。熱身時間由大會裁判長決定。在
比賽投球前,需讓每位選手於比賽使用球道練投一球。
(二)排名較高之選手/隊伍有權決定投球順序與其先投球之球道。第二輪之
投球順序與球道則是與第一次相反。假使打破僵局為一人以上的項目
時,每投完一球後需與對方隊伍輪流。
倘若一球仍無法打破僵局,下一球則於所使用球道的另一道進行,投
球先後則與第一次相反。重複此規則,直到打破僵局為止。
十三、報名方式:由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依本會提供網址完
成線上報名,報名資料僅供主辦單位辦理本活動使用。(網址另與各直轄
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主委或總幹事聯繫)
(報名網址:https://www.beclass.com/rid=294fffa68527a885ede1)
十四、競賽代辦費:新台幣陸仟元整。
十五、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08月31日(星期日)。
十六、報到時間:
(一)114年09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以前完成報到手續。
(二)選手用球必須於報到前自行完備驗球程序,並於報到同時繳交註冊
單。
(三)上午10時00分進行領隊會議及抽籤。
十七、獎勵:男、女各項前三名頒發獎盃(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頒發
獎狀。
十八、競賽細則:
(一)使用球規定:比賽用球必須為西元2006年(含)以後且經USBC認
證。
(二)場與場間方得改變球體表面(含清潔劑、酒精),當下場次進行中任意
改變球體表面者,該局以0分計算。
(三)如果進行打磨或拋光而改變球面摩擦力時,則必須整顆球皆打磨或拋
光。(11.4.3)
(四)一顆保齡球最多只能有五個指孔,運動員必須證明為同一隻手且必須
全部使用。(11.12.2)
(五)球的平衡:頂與底、前與後、左與右誤差皆不得超過3盎司。
(11.13.3)
(六)比賽服裝之規定:
1.嚴禁牛仔褲、褲管有鬆緊帶之長褲及將襪子外穿在褲管上。
2.男子球員嚴禁穿著短褲。
3.女子球員可穿著長褲、短褲及褲裙。
4.所有參賽男、女球員穿著之保齡球衣限POLO衫或圓領T。
5.前列各項為本會訂定,並依據世界保齡球總會之規範執行,不合規定
者,不得參賽。(各隊須統一穿著)。
(七)比賽前請各直轄市、縣(市)保齡球協會、委員會必須檢查球員所使
用之保齡球,主辦單位可再行抽驗,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比賽,如使用
不合格之保齡球比賽,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所有成績。
(八)團體名單一經提出,在第一局開始比賽以後不得更換,如有更換者則
取消團體賽資格。
(九)執行委員會為本大會最終裁判單位,球員必須絕對服從執行委員會裁
決。
十九、申訴:
(一)若有異議皆以規程及規則為依據,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
決。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提出,比賽開始後概不受理。
(三)合法之申訴由領隊口頭提出,並於該場次結束後,二十分鐘內提出書
面附保證金伍仟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議決〔申訴
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退還,充為獎品費。
二十、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
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
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
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 無
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
出。
2.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
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 應 於
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申請或
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114年8月27日。
(四)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禁用清單
2.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採樣流程
5.其他藥管規定
二十一、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電話:02-2741-6677;傳真:02-2741-5522;
E-MAIL:ctba.taiwan@gmail.com。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