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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1121010前

第一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訂
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 條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 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
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 國民中學:各 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
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
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第三 條
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國民中學 組: 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高級中等學校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組 二十名 ,每名 新臺
幣三千元 。
三、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組: 二十三名
每名 新臺幣五千元 。
第四 條
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 第一學期 自十月一日 起 至十月十五日 止 。
二、 第二學期 自三月一日 起 至三月十五日 止 。
第五 條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
彙送 本府 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三、 獎懲 及出缺勤紀錄。
四、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一份 。低 或 中低 收入戶 者, 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第六 條
凡申請獎學金 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
取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