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屏東縣縣長盃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本案依據屏東縣政府114年4月10日屏府教體字第1148001407號函辦理
一、宗 旨:為落實本縣四級五區體育人才培育政策,透過賽事交流,提升
競技水平。
二、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屏東縣立至正國民中學
四、比賽日期:114年6月6日至8日(星期五至星期日)
上午8點報到,8點30分開始比賽。
五、比賽地點:屏東縣立體育館。
六、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4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5點止。
七、報名方式:
填妥本會之報名表,將報名資料(word檔)存檔,以電子郵件報名。
E-mail:shanquenc@gmail.com(信件標題請註明「縣長盃報名表」),
承辦單位接到報名信件後,會回覆報名單位,方為報名成功。
倘24小時內未收到回覆郵件,
請與劉峪銓副組長聯絡,聯絡電話:0933436313
請與陳振凱副組長聯絡,聯絡電話:0930113726
八、抽籤日期:114年5月25日(星期日)下午2點。
九、抽籤地點:屏東市莊敬街二段56號 (桌委會辦公室)
十、比賽項目與參賽資格:
(一)社會男子組團體賽:限設籍於屏東縣者,自由組隊。
(二)社會女子組團體賽:限設籍於屏東縣者,自由組隊。
(三)壯年組團體賽:限設籍於屏東縣50歲以上者(64年次以前-含),自由
組隊。
(四)國中男子組團體賽:就讀屏東縣各國中之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
(每校最多報名2隊)。
(五)國中女子組團體賽:就讀屏東縣各國中之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
(每校最多報名2隊)。
(六)國小男童組團體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之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
(每校最多報名2隊)。
(七)國小女童組團體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之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
(每校最多報名2隊)。
(八)高中男子組個人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高中職學生得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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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中女子組個人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高中職學生得報名參加。
(十)國中男子組個人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中之學生得報名參加。
(十一)國中女子組個人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中之學生得報名參加。
(十二)國小六年級男生組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之學生。
(十三)國小六年級女生組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之學生。
(十四)國小五年級男生組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五年級以下之學生。
(十五)國小五年級女生組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五年級以下之學生。
(十六)國小四年級男生組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四年級以下之學生。
(十七)國小四年級女生組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四年級以下之學生。
(十八)國小三年級男生組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三年級以下之學生(幼
稚園學生不能報名參加)。
(十九)國小三年級女生組單打賽:就讀屏東縣各國小三年級以下之學生(幼
稚園學生不能報名參加)。
十一、比賽方式:
(一) 團體賽:
(1) 各組均採7人5分制,3單2雙(單、雙、單、雙、單),每人
僅能選擇一點出賽,每隊限報球員10人。
(2) 壯年組採7人5分制,3單2雙(單、混雙、單、雙、單),除
第2點須男女混雙外,其餘各點不限男女,每人僅能選擇一點
出賽,每隊限報球員10人。
(3) 國男報名不足3隊得併入社男組比賽;國女組報名不足3隊
得併入社女組比賽。
(二) 個人賽:依報名人數採適合之比賽賽制。
(三) 比賽制度視報名參加隊數多寡,於抽籤時公佈之。
十二、抽籤方式:
(1)團體賽以113年縣長盃前3名為種子。
(2)個人賽以113年縣長盃單打前3名為種子。
十三、比賽用球:ITTF認證之40mm+三星白色桌球。
十四、比賽細則:
(一)除壯年組外,男、女應分開報名,不得男女混合組隊參賽。
(二)每人限報名一隊團體賽;學生組個人賽每人限報名一組,可以越級參
加但不得降級參加比賽,重複或降級報名之選手,競賽組得逕行刪
除。
(三)學生組以學校為報名單位報名參加,團體賽(報名社會組除外)及個人
賽報名表均需蓋學校關防確認。
(四)選手三人以內得報名教練一人,四(含)人以上二人,每隊報名教練人
數最多二人(包含團體賽與個人賽教練)。
(五)球員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經查覺立即停止該隊比賽資格,賽完之
成績亦不予計算。
(六)出場順序不得輪空,否則以下各點以棄權論。
(七)出場比賽之選手,均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學生應準備學生證或在學
證明書),以應隨時繳驗,否則以資格不符論。
(八)領隊、教練、管理不得下場比賽(同時報名隊員與領隊、教練或管理
者除外)。
十五、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最新之桌球規則。
十六、獎勵辦法:
(一) 各競賽團體及個人項目擬 8隊(人、組)(含)以上取 6名, 7隊(人、
組)取 5名, 6隊(人、組)以上取 4名, 5隊(人、組)取 3名,
4 隊(人、組)取 2名, 3隊(人、組)取 1。
(二) 承辦單位工作及裁判人員依據「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參
與各類運動競賽公假及獎勵處理原則」辦理敘獎,請於賽事結束2個月
內報府。
(三) 依據「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參與各類運動競賽公假及獎
勵處理原則」,本賽事係屬第二類體育競賽活動,參賽人員比賽成績績
優,指導教練(師)依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原
則指導各項競賽活動獎勵基準縣級基準辦理。請各校本權責辦理,如具
校長身分請於賽事結束2個月內報府。
十七、申訴辦法:
(一)比賽中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員判決為最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最終決。
(三)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其餘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申訴表)
由領隊或教練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
由審判委員會裁決,若申訴成立時,退回保證金,否則作為大會比賽經
費,其申訴結果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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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程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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